广告业反垄断第一案:分众收购新潮获附条件批准
IT时代网10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这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执法机构依法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
这些承诺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对应城市的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拒绝交易、不得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放弃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相关权利,对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
本案的附条件批准,被视为反垄断执法在广告传媒这一重要民生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深化。

注:本文综合自IT之家等,文中包含AI辅助创作的内容。
编辑: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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